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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渤海新聞網】張家口新聞網】
勞務派遣是較為常見的用工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如何勞務派遣用工才算合法合規?被派遣勞動者如何才能依法維護自己權益?下面為您詳細解答。
1.國家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社部令第19號,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令第22號,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等法律法規。
2.《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適用范圍是什么?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明確: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3.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時,有哪些注意事項?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我市推廣使用《河北省勞務派遣勞動合同參考文本》,可在“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rsj.tangshan.gov.cn)“政策法規”欄目“勞動關系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業務指南”條目中下載。
4.勞務派遣單位應對被派遣勞動者有哪些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1)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勞務派遣協議內容,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2)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3)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4)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5)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7)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5.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什么內容?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1)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2)工作地點;(3)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7)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8)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9)經濟補償等費用;(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11)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6.是不是所有崗位都可以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7.用工單位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有限制嗎?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比例=(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人數+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
8.跨區域派遣勞動者應如何參保繳費?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9.被派遣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怎么辦?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10.被派遣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應該找誰?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11.被派遣勞動者應如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12.用工單位什么情況下可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1)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2)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3)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13.用工單位什么情況下不得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被派遣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主要包括:(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的賠償金。
15.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應承擔什么責任?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6.勞務派遣單位如何向監管部門進行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我市從2021年11月起,將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和監管權限下放至縣(市)區。我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如實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報告事項包括:(1)經營情況以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2)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以及訂立勞動合同、參加工會的情況;(3)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4)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5)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的用工單位、派遣數量、派遣期限、用工崗位的情況;(6)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情況以及用工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7)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應當向辦理許可或者備案手續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