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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華格說法】
一、勞務派遣用工概述
勞務派遣通常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得到派遣勞動者同意后,派遣其至用工單位提供勞務。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是勞動力雇用和勞動力使用相分離。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形成民事合同關系;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對勞動者指揮監督,形成用工關系。
二、勞務派遣用工模式優勢
1.用工單位減輕人力資源負擔,剝離人力資源管理中事務性工作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7、8條規定的精神,用工單位不需要設立專門人員、機構對派遣人員進行具體繁瑣的人力資源管理,這些人員的人員聘用、辭退、檔案接轉、流動手續辦理戶口落實、建立員工檔案,員工工資、獎金的統計、發放,各類社會保障建立及繳納、工傷申報勞動糾紛處理等諸多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性工作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完成。
2.公司在發生崗位調整等情形時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免于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2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是公司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是公司發生經濟性裁員的。三是公司不再繼續營業的。四是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三、勞動派遣中用工單位主要義務的承擔
1.工傷的賠償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的規定,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常見的情形是,勞務派遣單位要求用工單位全額補償,或者按照員工所屬行業提取相應比例的風險金。
2.勞動者在勞動期間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用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即,勞動者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予以賠償。
3.醫療期、孕產假等時間段不得將勞動者退回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文,勞動者在醫療期、停工留薪期、孕期、產假、哺乳假等勞動法意義上不得解除勞動關系的期間,也不得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四、勞務派遣用工的法律風險
1.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不符合勞動派遣的崗位或者人員比例超過10%可能被行政處罰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3條的相關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同時,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違反以上要求的,將根據《勞動法》第92條之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反向派遣可能被認定為無效,而按照事實勞動關系認定
反向派遣是指用工企業對勞動者進行面試錄用后,指定其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并派遣至自身企業進行工作。期間勞動者僅簽訂與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為發放薪資,繳納社保。
該種做法可能會被認定為反向派遣,是用工單位逃避責任的一種方式,在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時,勞動仲裁委員會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可能認定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即認定該勞動者與用工企業具有實質勞動關系,用工企業應當承擔用人主體責任。
五、總結
勞動合同是在我國法律下數量最多、訂立人數最多的合同,對于企業來說,也是企業命門之所在。前述的勞務派遣模式僅是公司合法用工的一種形式。
除此之外,還有勞務外包模式、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等形式,供企業根據自身的用工特點進行選擇,在合理合法路徑下,降低用人綜合成本、提高用人的自主權,實現企業經營利潤。如您需要進一步詳細信息,請與我們聯系。